中国《刑法》第266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8:05:43
人生於世,每一个人皆喜一生少破坎挫折,希望可以顺风顺水,一世都健康快乐,拥有用不完的金钱,拥有崇高地位。男士有美貌之妻子;女士有英俊体贴的丈夫,又有人才出众、聪明伶俐的儿女。可是梦想、理想,不一定可以如愿,人生总是不如意事十常八九,不是为两餐奔波,便是为男女感情而烦恼,林林种种,不一而定。
当然,人生的每一不同阶段,又可能会有不同的愿望。如希望能有发达的一日,可是发达以后,妻离子散,各人皆想谋你身家,反不如以前,虽然是贫穷一些,但一家人融洽扶持,温馨愉快。到时可能会有一种想法,不发达还好过了,有了钱反而失去亲情。
人生大致可分为三个段落,即少年、中年、晚年,有人喜欢少年得志,有人喜欢中年发迹,有人喜欢老运昌隆。当然,若可以少年、中年、晚年皆康泰最为理想,亦是人人皆希望,但中国人一般都喜老年昌隆的。只因老运吉利的,一是儿女承欢,其成就不差,正是老怀吉庆;二是自己身体健康少病痛之患;三是经自己多年努力,晚年不必为生活担忧。此所以,中国人特别喜爱晚年运佳,最惊晚年过不到世。但作主谋骗 中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失婚妇女每位三千元人民币中介费的香港的雷达球[雷法培] 最惊晚年过不到世,因依据中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

诈骗罪
一、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