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13:18:05
本人的一朋友在1月9日晚上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其死亡。事故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朋友=A
1月9日晚,A将要前往医院上夜班,于是A的中学同学B、C驾驶一辆捷达轿车到A家接A上班(A坐于后排右手边,C坐副驾驶)。而刚一上车,A就和驾车的B发生口角,在行车15分钟左右后,A要求下车并且打开车门,A的右脚已跨出车门,但B在此时踩下油门,不让A下车,不料车门反弹,正好砸在A的胸腔左侧,致使其心脏破裂,并向车外翻去,重创左耳后方,出现大的创口,最终A当场身亡。(根据B的证词,B并未注意到A开车门时身子向外探出。)
事后B、C等待救护车救援,随同前往医院,一开始警方调查时,B、C均说是车门未关好,A跌出汽车,但在当天晚些时候,C说明事实真相,B亦于第二天
交代真相,与C所说内容相符。
我认为这个事件中B应该犯有过失杀人罪,且B、C一开始有串供之嫌。
但根据法律,过失杀人致人死亡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能否根据事实更重处罚?民事赔偿应怎么赔,赔多少?C是否有法律责任?
请各位帮下忙!!!!!!我急求!!!!!!!!!把全部分都奉献了!

这个案件中B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但是这是过失杀人罪还是故意伤人致人死亡罪很难区分 判刑也稍有不同
过失杀人罪
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人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犯罪是 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不管怎么样 C是绝对要负法律责任的
至于民事赔偿 不是这么简单就可以说清楚的
起诉到法院 是要看原告的诉状的 要赔偿的款项 款项数目
都是原告 即受害人的家属及诉讼代理人 要和律师谈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