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加工物资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4:58:59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哪里,是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里吗?会计分录是怎样的?
如果公司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那么消费税应该计入哪里?会计分录又是怎么样的?

对于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如果委托加工人为一般纳税人的,那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按照如下会计分录进行委托加工业务的核算。

1.发出加工物资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等

2.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等

3.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时
如果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等
如果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用于连续生产的: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等

4.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
借:库存商品 等
贷:委托加工物资

至于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用于生产、销售等的会计处理,与一般业务的处理一致,这里不再具体列示了。需要注意的是,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无需再交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