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设备,拿到了增值税发票,但钱是别人帮我付给供货商的,请问我能不能抵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4:10:37
如题,因为听说税务局对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要求有发票还要有匹配的现金流
谢谢你回答。我细化一下问题。我们是一家金融租赁公司,现在增值税转型了,使得我们面临了一些问题,尽管行业协会正在提交建议,但是距离国税总局落实相关细则还有一段距离,在此期间我们的业务操作仍然得继续,所以不讨论应该是、理论上、道理上之类的政策问题,就过渡期间面临的实际操作的问题作请教。
增值税转型带给我们的操作层面的问题主要有三个:
1、发票开给了承租人(也必须开给承租人,不然失去了抵扣,承租人也不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了),但是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约定了设备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属于租赁公司,这是否牵扯物权的纠纷,如果我们直接在合同上约定,比如“三方一致同意,发票开给承租人”,合法么?
2、发票开给了承租人,但钱是租赁公司支付给供货商的,而我听说税务局要求发票和现金流匹配,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抵扣是不是面临冲突?
3、一笔业务,承租人拿到了供货商开得增值税发票,又拿到了租赁公司开得租金发票,这似乎也是个矛盾。

有点复杂,谢谢解答,不胜感激

多少钱的设备?如果要有匹配的现金流,肯定是指规定标准的,估计是多少金额以上的才要提供现金流
各地的标准不一定一样,去国税局问问吧
先直接拿着去认证试试,需要提供资料,看看需要什么资料,然后再提供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这个是可以抵扣的。

只要你能够取得专用发票。

并且能够认证。

这个就是可以的。

进项税额与你们的现金流量没有任何直接关系的。

你有进项票不一定付款,你付款不一定有进项票子。

这年头,都是哪些税务机关闲着没事的大爷,说什么进项与流量相关。

懂业务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