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具的地税发票,没有交到客户手里,但是已经丢失,必须要补税吗?有这方面的规定吗?(北京海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7:38:33
请问拿发票底联复印件盖上财务章,再写个说明文件,对方公司做帐税务认可吗? 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发票一经作废,不需要补税!

如果是开票方,首先到税务局说明发票丢失情况,由税务局开信,然后到相关媒体上刊登丢失发票声明就可以了。当然是要有罚款的!
如果是受票方,丢失的是增值税发票,可按如下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
1.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回答者: 江湖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