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要求离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0:18:42
我有一个朋友在合同到期的前一个月,公司说不续签劳动合同,要我朋友在合同到期前离职,请问合理吗?又没补偿的?公司不续签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吧?
请问如果公司不赔怎么办?如何申请仲裁?要什么手续?要收钱的吗?
谢谢你啊!合易咨询专家团 很专业。如果下次有需要问你应该如何联系?
还有一点就是,我朋友的合同是1月22号到期的,但是因为觉得始终都要走,而且公司年底又没什么工作做了,所以于15号就离职了,这是否属于:三、合同期内员工辞职,没有任何补偿。 ?(还有,其中因为那个人事助理于15号晚要坐车回家,所以上级就说如果她走了就没人算工资了,所以说要我朋友最好在15号前走?那算不算是合同期内辞职?)再次多谢多谢!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合同到期不续签不违法。
二、公司如果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不续签,只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办法是:按照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三、合同期内员工辞职,没有任何补偿。
所以建议你的朋友 不要主动提出辞职。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