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后的补偿金中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0:03:10
我朋友,工作年限07年7月--08年11月底。11月底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就裁员了。劳动手册上劳动关系写到12/1
现在我朋友拿到2个月的工资,一个月代通金,未休的年假和加班假折算成现金,还有11月的工资作为最后一起给个人补偿的所有的钱,但是这里面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1.工作一年半有2个月的工资低于去年人均收入水平,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2.公司将代通金算入11月工资的个税中,这个是否可以理解成11月底没有提前通知我解雇,实际上应该是可以算作12/1--12/30在公司工作,12/30离职而现在属于11月底离职,是否可以算作12月的个人所得税啊?
3.公司把11月工资按照正常的单独缴纳个税嘛。然后将年假和加班假期的钱算进12月缴纳个税嘛?(因为离职日期是12/1嘛,可以算12月嘛)
主要11月工资或代通金的其中有一样可以不和年假加班假的钱算入同一个月份,那么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低一个税率了。前后相差600元了吧
请大家指导一下,这些辞退的钱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四、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9]178号

  发布日期:1999-9-23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