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5:26:31
关于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方面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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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从字面含义来理解,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无非是指非法掌握控制财物的目的。这种从字面的、本来的含义上理解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称之为“本义的非法占有目的”。笔者也赞成作这样的理解。而大陆法系国家多数学者和我国部分学者所作的某些解释大多超出了其字面含义的范围,附加了一些特殊的内容。对这种附加了特定含义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称之为“附加含义的非法占有目的”。笔者不赞成作这种理解。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盗窃等取得罪的故意内容之一,还是故意之外的独立的主观要件?这也是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如果从本义上理解,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非法掌握控制财物的目的(意思),这是盗窃等取得罪的故意所包含的内容。如果给非法占有目的附加上某种特定含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属于故意的内容。行为人是否有排除权利者权利的意思,以及有无利用处分财物的意图或非法获利目的,也均不影响盗窃等取得罪的故意的成立。实际上,这种附加含义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盗窃等取得罪的内心(起因即犯罪动机)。这也正是一些学者把盗窃等取得罪当作目的犯(或意图犯)的原因所在。

在社会生活中,有的人采用非法手段掌握他人财物,只是为了一时使用(不是永久占有)。这种一时使用的案件,其性质应该如何认定,实际上成了非法占有目的问题的议论焦点。笔者以为,关于使用盗窃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与对非法占有目的作何种理解密切相关的问题。从本义上理解,非法占有目的就是意图占有或控制财物。由此而论,使用盗窃者不可能没有此种目的(意图);反过来,如果给非法占有目的附加上前述特定含义,并要求行为人有“ 处分财物的意图”或“非法获利的目的”,才认为有此种目的,那么使用盗窃者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由此可见,中外刑法理论界的上述争议,是由于各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至于使用盗窃是否可罚,从主观方面是无法区分的。

一般来说,盗窃等取得罪与毁坏财物罪在通常情况下并不难区分。但是,如果行为人出于毁坏的目的,采用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出他人财物后予以毁坏,或者取出之后主观心理状态发生变化不予毁坏而加以利用,在这两种行为方式和主观心理相交叉的场合,区分两者就成为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在笔者看来,如果从本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