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的第一支警察队伍是在何年何地建立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2:42:09

国民政府最高警察主管机关为内政部.内政部警政司为全国警察行政中枢机关,职掌警察制度的拟定、机关的划分设置、经费的筹划、官吏的考核、任免以及教育训练等警务,其直属警察机关有中央警官学校和首都警察厅。
首都警察厅设督察处、训练处和总务科、保安科、司法科。各处、科分置处长和科长,但大权掌握在厅长手中。1937年11月,取消训练处,增设特务组,改保安科为行政科。特务组设组长1人,特务员20人至40人,以办理特种事项。首都警察厅下设警察局、分驻所、派出所和警管区,还编设保安、消防、交通、侦探、水上等警察队和警察训练所。抗战时期,重庆市警察局具有“战时首都警察厅”的性质。局内设一处:督察处;四室:秘书室、统计室、会计室、人事室,五科:行政科、户政科、司法科、军事科、保甲科。局外设若干分局,分局长同时兼任区长,既是一区军事长官又是行政长官。各分局下设警察分驻所和派出所。此外还编置有:保安警察总队、消防警察总队、侦缉大队、义务警察总队等。结构庞大而严密,在战时居有特殊地位。
地方上,国民政府从省、县到乡镇遍设警察机构,建立起一套地方警察机构系统。1929年6月,公布《省警务处组织法》,规定省警务处隶属于中央民政厅,管理一省警政。警务处长由国民政府任命,负责全处事务并监督全省各级警察机关。1937年11月,省警务处改隶于省政府,不再受民政厅管辖。县级警察机关,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单独设局,一是在县政府里设警佐室。县警察局长由县长选派呈省政府委任。局内一般设2至3科。警佐室设警佐1人,由县政府选派呈省政府委任,另设科员、训练员、督察员、办事员和警长、警士若干。县警察机关主管全县警察的编练、调遣与考核奖惩;全县警察装备的管理与勤务配备;全县户口调查;消防、保安、交通、救灾以及名胜古迹的维护;处理全县违警事件,协助司法工作和保甲组织系列工作。县以下区、乡镇设立警察分支机构。在区公署所在地、设立区警察所,由所长、所员、督察员、巡官、警长和警士组成。乡镇警察所1941年后撤销,改为在乡镇公所内设警卫股,以处理乡镇警察事务。
除此之外,国民政府还设置了许多特种警察。
司法警察,包括各级法院的司法警察以及辅助检查官实施侦察职权的各级官吏。
矿业警察,设置于矿区,由矿业产权者呈请民政厅和实业厅核准,负责“维持矿厂秩序”,“保护矿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