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保护两大原则是什么?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1:00:31

第一,国内法对国际法协调配合的程度。由于遗产形态、种类不同,国内法的有些规定可以与国际法基本交叠。比如,《公约》要求缔约国保证“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并指出这是有关国家的责任;在手段上,国际法强调宣传和教育,学术研究和专业人员的培训等,这些皆可体现在国内法中。但是,像《公约》里“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这样的规定,就必须依据遗产的地域特质和文化特质制定国内法的相关内容。比如昆曲,不是仅靠DVD这种现代科技手段就可以保护的,不体现在创作、表演及欣赏的活力上,它就等于没有灵魂。

  第二,国际法的法理争议对构建国内法的影响。国际法学上有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民族主义之争,这是一个须从历史学讲起的问题。我们以小见大,比如卢克索神庙的两柱方尖碑之一现在还矗立在巴黎的协和广场,是让它保持现状还是回到埃及,这基本上就能反映两个“主义”的矛盾。《公约》体现的是泛普遍主义,即主张世界遗产属于全人类,所以要加强政府间的合作,而同时又强调遗产地国自身独立而完整的保护系统,避开了历史的遗留问题。由此,遗产地国的国内法也基本不涉及历史遗留问题。

理由及遗产文化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