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该保存到永久的档案证据材料的藏匿、销毁、遗弃是否应该负有赔偿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20:14:27
我的父亲在1971年,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为索取这一结论我母亲为此付出长达15年的上访。
1985年,由中国卫生部发函,锦州市卫生局医政科隋科长主办,作出我父亲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这一结论。之后,我母亲与古塔卫生局的吴局长及一同事一起到我父亲单位锦州市土杂公司落实具体政策适宜,接待他们的是人事科的边科长。当时说是依据辽宁省政府的一个文件{1983,225号是我在2003年上访时去查的,85、84年的都没有说法}医疗事故比照工伤处理,对我们家没有作出任何的赔偿与补偿,只是说把我老妹按接班安排在土杂上斑,我母亲得到的工伤遗属费就是当时的低保生活费每月10元钱。
大约在2002年左右,当我知道城市的低保已经是240元而我母亲只有70元的时候,就开始上访至今,主要是我的证据材料它不在我们手中,而是留在了当时土杂公司的档案里了。边科长已经给我写出了这个证明,但是现在的土杂公司他拿不出来。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的解答》1964年4月第七条规定“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使病伤恶化或者致成残废、死亡,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者”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