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争议,法院判决为难,请教高手(更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15:51:09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协议书,该公司副总签的字(不是法人),我公司是法人签字,已供货约八十万元

,已回笼约六十八万,尚欠十二万余元,
该公司提出质量问题,按合同确因存在质量问题的按对方要求已全部调换了,尚欠十二万该公司以借口

搪塞(以经济困难为由)至今未还,原回笼的六十八万是给的七张承兑汇票,没有承兑汇票的复印件,
原来7张承兑汇票兑付行不是该公司,是与其他公司兑付的,由欠款公司背书给我单位,承兑汇票当时没

有复印,

去年本来想诉讼,法院认定官司是赢得,但是不敢判决,因为没有对方的任何章印。

现在考虑是否可以从兑付银行出具证明,法院是否能判决。

效果如何?

没有对方单位的印章就不敢判?合同法明文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或者”的意思难道法院不明白?还有根据民通等相关法律规定,法人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法人当然要承担责任。所以他们副总签字是不会有任何问题的。有这个合同书就足够了。

另外,票据行为是无因行为,就是说票据的产生原因和票据效力的本身是相互独立的,银行一般不会出据这样的证明,就算有人证明是他们公司曾经背书给你们的汇票,也不能因此证明你们和这个公司的合同关系,所以说,有你和他们的合同书就完全可以证明你们之间的合同关系了。

最后,诉讼是要受时效限制的,所以说请求法院保护你们的权益,还是尽早为好。

<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1、合同有效,《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副总经理签字,且该公司接受了你公司的供货,合同不仅有效,而且已经履行。
2、没有必要通过承兑汇票来说明对方支付过货款。你只要提供你供货的证明,对方会他主动提出已经支付货款的证明。
3、法院因为没有对方的任何章印不敢判决的说法是靠不住的。

你的意思是法院觉得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是十分充分,我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在当事人不能提及相关证据时,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可以要求法院到银行调取证据啊,这样是不是就简单了

还没有看懂楼主要表达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