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道关于劳动法的论述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02:23:05
王某被某私有企业聘用为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的年薪为3.6万元,此工资一并涵盖国家规定和各类补助、住房基金、养老保险费、交通补助、工作午餐补助等,职工自行办理养老保险,企业不再负担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费用。王某对此未表示异议。后王某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再次应聘到某电脑公司工作时,得知应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遂向某企业人事部询问。人事部经理将合同精神再次向王某解释了一遍,王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某企业按规定补缴6个月的养老保险费。问:王某的要求能否获得满足?

那要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上是怎么写的了,如果写明已经结清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就不能被满足了。

能 原来的某些条款属无效条款

能,保险补偿的方式不合法,约定无效,单位应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