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卖农民的口粮地!不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9:16:34
我是农村的!我村南边有500亩承包地《口粮地》!现在村里要把地卖给开发商!盖小区!说是给社员门补偿!但补偿有太多的出入!!农民许多不同意!但也有需要默许的!!现在村里已经把补偿款发给同意的社员了!!但大概5分之1的人不同意在合同上签字!村里 这样作是不是违法!社员门要不是100%同意签字!是不是不能卖?要强制卖了是不是违法!这方面的信息应该查询什么法律!!谢谢了!!

你应该去国土局,土地是国家的,如果国家允许那就应该按照正常的国家补偿。
村里买卖土地是不合法的!没有这个权力

其实现在这问题很多很多~普遍性了!简单的点说就是腐败性到了严重期了~谁拳头大谁有理~不要说什么这规定那规定……那都是规定老百姓的……现在国家领导估计会慢慢重视这个问题的……不过还不能太认真……不然中国会人口大减啊

今天看完你所说的情况和我们那里一样你不卖也得卖权势压人。根据我以往的代理经验并请教了同行。我发表意见如下: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收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没超过35公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你们那里征收的是基本农田,都应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没有办理相关法定手续,只有村民签字,是非法的。村民可向有关政府部门反应。
。并且我国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也明确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报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及根据《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