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快递损坏所发清明上河图礼品木盒 但收货人已签收能否索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4:17:35
不可以索赔
有问必答——寄递过程中的遗失件如何赔偿
来自部门:法务部 发布时间:2008-5-12 10:02:47 点击数:8609
问:我分部收到客户的快件后,在寄递的过程中丢失,客户便要求我们赔偿,是按照面单上的条款赔偿(最高赔偿邮费的两倍)还是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赔偿?
答:此类问题是各分部最集中的一个问题,这很难用一两句话解释清楚,由于对待一个问题角度及引用的法律条款不同,各地方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就有所差异,有的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赔偿;有的按面单上的规定对客户进行限额赔偿,从而造成了大家对此类问题产生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随着2008年1月1日《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实施,对赔偿也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A.3.2 是这样规定的:
快件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
a) 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b) 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c) 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一)挂号信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
(二)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三)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四)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一)平常邮件的损失;
(二)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三)除汇款和保价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