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人肉搜索,是犯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8:56:58
人肉搜索中,回贴时上面有被搜索人的电话,住址信息是否是犯法?(从网上下的他个人信息是从网上找到的)。
如果是处犯法律,那么为什么网上的人肉搜索可以公布别人的隐私?

暂时中国法律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过我想快了。

现在是犯法的

不犯法!

即使牵扯道一些隐私,名誉等问题。但是因为人数,地域,查找等问题。法律根本无力追究。而且当事人陷入人肉之后想到法律途径的还未出现。因此目前人肉搜索没有后顾之忧。仅仅有心里道德的谴责,前提还必须是你抱着坏的目的。

最后一句: 希望大家正确的运用人肉搜索手段,使其进行好的方面的效应。

据1月19日《扬子晚报》报道说,昨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
该不该给人肉搜索这个“孙猴子”立个法,笔者以为,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一则从建设法治社会的角度而言,人肉搜索不宜长期沦为“三不管”的盲区。二则除了匡扶正义之外,人肉搜索每每越界操作,甚至视法律保障的公民权利为“阿睹物”,也让公众看到了其邪气的一面。而就现行的民法、行政法,抑或是刑法的相关条款来看,以搜“人”为基本目标的人肉搜索,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嫌疑莫大,这一点更是不言自明的。然则,得给人肉搜索立法以祛魅,是否就意味着应对其明令禁止,明确“说不”呢?实话实说,余不以为然。

据我所知,虽然此前不乏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呼吁,但真就这么做的,徐州市当算“number one”——全国首次,前提是报道属实。徐州市之所以会抢得此“头彩”,一方面固然是基于当地政府部门“有为”的主观内因,另一方面在为与不为之上,其实更基于着社会肌体本身状况这一普遍外因。不待笔者多说,此为公论:人肉搜索的出现,是社会道德环境、法治环境不健全、不完善、不尽如人意的必然,亦即:以其自发的形式,人肉搜索一定意义上承担或是分担着社会治理的功能。于此,我们不难找到人肉搜索奈何“存在即合理”,在道德与法治双重疆域的敏感地带行走,却为公众争相推崇,亦为政府部门长期默认的深层依据。

换言之,人肉搜索固然有百般不是,甚或压根纯属不伦不类不入流的东西,但实质问题是,一旦没了它,又有谁来接手它所担当的社会功能性角色,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若不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