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不算恐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16:09:02
我只签了一年劳动合同,但在公司工作超过两个月了,第二个月,老板仍按试用期的基本工资跟我结算,而不是按正式员工的基本工资,以下是我向老板写的信

尊敬的贝先生,陈小姐:
你们好!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故此,本人2008年12月的应发工资是1153元。
从本月的两张公告来看,贵公司已无意足额支付我的应得工资。
如果贵公司在本月工资结算日仍然无法足额支付我的应得工资,本人想用工资的余额与贵公司达成两项交易:
本人想在合适的时机为贝先生的坐驾改头换脸;或为贵公司“入伙”旺一旺。
是真是假,是利是害,敬请贝先生,陈小姐权衡轻重,及早做好防范,安心生活。

兄弟,你说的是对的。一年期的合同,试用期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你给老板写信的做法也是对的。
但你信中的内容需要修改一下。前半部分写的很好。
从(如果贵公司在本月工资结算日仍然无法足额支付我的应得工资,本人想用工资的余额与贵公司达成两项交易:
本人想在合适的时机为贝先生的坐驾改头换脸;或为贵公司“入伙”旺一旺。
是真是假,是利是害,敬请贝先生,陈小姐权衡轻重,及早做好防范,安心生活。)这段就不要写了。
建议你把后半部分替换成(请经理执行劳动法有关条文,补足我的工资。)
祝你工作顺利!

不算恐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