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及档案问题,跪求法律专家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1:20:57
我在现在工作单位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和一份3年的劳动合同。培训协议里规定培训2个月期间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还有一个约定是如果未能在该单位工作满3年,则需要退还生活补助及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等费用共计3000多元。我了解了专项培训费用的界定,我认为公司的这种培训不能算做专项培训,不是专项培训就不能约定服务期。而在我签的劳动合同里面规定如果工作不到合同期满都算违约,须要赔偿单位上述的费用。现在的劳动法里规定劳动者如果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这样的规定是否就不具有法律效应?应该以什么为准?(问题有点多,请完整回答,请尽量回答得详细些,万分感谢!)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