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重罪杀人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30 21:14:04
重罪杀人罪与不可预知的后果的矛盾。。。
案例:A到B的商店抢劫,B受惊吓而跑出商店,跑到路上时不幸被车撞死。
A背叛重罪杀人罪。但是B跑到路上被车撞死这个行为的介入,是A不可预知的。。。
重罪杀人罪是不是太苛刻了。。。?与不可预知的后果是不是有点矛盾。。。?

这是因为你不了解美国人的思路,在美国,责任的区分是十分清楚的。

举个例子来说,你驾车过路口,别人闯红灯,你撞上他,在中国责任不分,可能还要怪你过路口没看清楚,所以你要负部份责任。但是在美国人来说,红灯停绿灯行是正确的规矩,如果照规矩来,你没有责任要看清楚,因为没有人应该闯红灯,所以别人的错误导致了你的失误,责任还是在别人。

回到你所说的,这个是很清楚的。如果A按照规矩(法律)来,他是不应该去打劫的,既然他做了这个决定去打劫,那他必须对他的决定和行为负责,虽然B的事件是不可预知,但是却是因为A的行为所导致。所以A须对这事负责任。简单的说,如果A不去打劫,就不会有B的死亡。

难道,应该怪B说,“嘿,你为什么不长眼,逃命也不看清楚左右。死了活该!”吗?

这样对吗?

这个案例哪里来的?

wiiiztyb 先生,你这个“美国人的思路”怎么这么玄乎啊?有没有法律条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