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鹿集团审判结果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2:20:26
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石家庄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原三鹿高管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8年和5年。
两名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被告人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玉军被判处死刑,张彦章被判处无期徒刑。
我想知道两种罪名成立的原由是什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客体即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据《产品质量法》即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掺杂掺假的,不合格产品。客观要件:犯罪行为实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主观要件:故意,很明显田文华就是故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体,对人身和财产的侵犯。客观要件:有此危害公共社会安全的行为,此案中是添加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主观要件:故意。
不知这样的将是不是清楚了

成立的原因就是符合这两个罪的犯罪构成呀

至于犯罪构成是怎样,请参看刑法分则相关罪名

MLGB的咋没判那几个杂碎死刑 卧槽

两罪的区别在于:这些人对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不同,也就是故意的内容的不同。前者只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而后者有以有害的化学物质掺入食品中危害大众的生理健康的故意。换言之,也就是后者是技术人员,明知,应知他们掺三胺的行为会危害人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