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船相互交会时的鸣笛声是怎样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5:31:52

船舶构成碰撞危险,根据避碰规则,可以鸣放适当的声号以表明本船的行动意图。

  具体规定 见避碰规则34、35、36条:

  规则第34条
  操纵和警告讯号
  (a)在船只互见情况下,在航机动船在进行本规则条文认可或规定的操纵时,须使用号笛发出下列讯号表示该种操纵:
  —一1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变航向”;
  — 2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变航向”;
  — 3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b)在操纵时,任何船只均可使用灯号补充本条(a)段订明的笛号并视乎适当情况予以重复:
  (i)此等号灯须具有下列意义:
  —一1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变航向”;
  — 2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变航向”;
  — 3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ii)每闪的持续时间须约一秒;闪光的间隔须约一秒;相继讯号的间隔须不小于10秒。
  (iii)用作此种讯号的号灯,如装设,须是一盏环照白灯,其最小能见距离为5里,并须符合本规则附件I的条文。
  (c)在狭窄的水道或航道内互见时:
  (i)意图追越他船的船只,须遵从规则第9(e)(i)条,以号笛发出下列讯号表示其意图:
  — 2长声继以一短声表示“我船意图从你船右舷追越”;
  — 2长声继以2短声表示“我船意图从你船左舷追越”。
  (ii)将被追越的船只,在按规则第9(e)(i)条行动时,须以号笛发出下列讯号表示同意:
  —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须依该次序)。
  (d)互见船只彼此驶近时,不论因何因由,如任何一船未能了解他船意图或行动,或怀疑他船是否在采取足够的避碰行动,则持有怀疑的船只须立即用号笛鸣放至少5个短促笛声表示此种怀疑。 此种讯号可以用至少5次急促的闪光的灯号予以补充。 此种讯号可以用至少5次急促的闪光的灯号予以补充。
  (e)船只在驶近他船可能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区域时,须鸣放一长声。 在弯头另一面或在居间障碍物后的任何在听到范围内的来船须答以一长声。 在弯头另一面或在居间障碍物后的任何在听到范围内的来船须答以一长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