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小权公司是案外人,还是证人,还是一审应参加诉讼人?还是这笔款的权利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1:20:28
我起诉被告解除买卖合同,返还我预付给被告的材料款,有合同、有被告出具的收据,合同甲方是我个人名义,被告给我出具的收据注上款细我个人名字的材料款,我给被告的支票出票人大权公司,收款人是小权公司。我拿小权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章亲手到银行背书给被告,因小权公司包大权公司的工程转包给了我,有协议书。小权公司给大权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我个人有权到大权公司结算工程款,委托书大权公司已签收。同时小权公司法人又在银行建立一个新的帐户,供我一人专用。同时把建户时用的法人章和财务章和建户密码单给了我。二审庭审中小权公司某某人出庭口头做证说我是小权公司的项目经理,说大权公司给的支票是给小权公司的,不是给我个人的。二审法院认为涉及小权公司的利益,小权公司是否拖欠我工程款,遗漏小权公司参加诉讼为理由,撤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是否违背民法不诉不理的原则?

本案牵扯的法律关系较多,
一是你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是你与大权公司、小权公司的票据关系;
三是工程的转包问题,如该工程是建筑工程,可能还有转包的效力问题。在上述问题解决后,才能判断中院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