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三鹿案中在牛奶里添加三聚氰胺的罪犯起诉的罪名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9:47:52

网友你好:
刑法中存在罪名重合的问题,例如你所举出的例子就是如此;当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又同时符合不同具体罪名构成时,即会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同时,当行为人作出的行为处在不同场合时,其行为侵害的客体又会发生变化,由此又形成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竞合。
在这个案件中,可以认为行为人是实施了投放有毒物质,但由于刑法分则中存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实际是实施了一个行为,但却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名;如果对该行为人同时适用两个罪名,又会对行为人不公。由此,但出现法条竞合时,我们采取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对行为人认定罪名。

刑法博大精深,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探讨。

三聚氰胺属于微毒,
一般成年人可以自行排出。
不属于危险物质

投放是故意吧

这就好像是你拿刀吧别人砍了,你说我就挥挥刀一样;投放三聚氰胺是个小罪,可你投到食品里,而且是幼儿,害了这么多人,你一个投毒罪有点不能让人满意,是吧?

我国国标允许的含量范围内是合法的,超过比例和含量就是非法

这个就是中国法律的逻辑,过而不及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