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子捐献 国内有相关依据的法律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9:15:39
当然有。
卫生部01年8月1日施行的《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类精子库管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应用和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类精子库是指以治疗不育症以及预防遗传病等为目的,利用超低温冷冻技术,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的机构。
人类精子库必须设置在医疗机构内。
第三条 精子的采集和提供应当遵守当事人自愿和符合社会伦理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精子的采集与提供活动。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批
第五条 卫生部根据我国卫生资源、对供精的需求、精子的来源、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
第六条 设置人类精子库应当经卫生部批准。
第七条 申请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三)具有与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相适应的技术和仪器设备;
(五)具有对供精者进行筛查的技术能力;
(六)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
第八条 申请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置人类精子库可行性报告;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三)拟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拟设置人类精子库将开展的技术业务范围、技术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和组织结构;
(五)人类精子库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手册等;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条 卫生部收到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