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扣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2:54:04
公司将工资分为基本和岗位加给分为两部分。本人2009年休年假7天,欲年后辞职。据辞职同事告知,公司将会如此算薪水:
例如我月薪3000,基本工资1500,岗位加给1500,那么如果我2月7号辞职,公司会算我2月工资为:
基本工资除以实际需工作日:1500/28=53.5/天
二月应得工资为:54*7=374.5

而我已休年假应扣除如下:
月薪(基本工资+加给)/实际工作日(二月为20日):
3000/20=150/天
已休年假为:150*7=1050

所以我辞职时要付给公司:
1050-374.5=1015.5

我认为这应该是不符合劳动法的,但在劳动法中又没有知道相关内容解答,请各位给予帮助,解答相关事宜,谢谢!

楼主,你公司的这种做法确实不合规。具体的依据可以看08年开始施行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其中第十二条如下: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楼主公司的做法直接和最后这句“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相悖。

PS:以后这类劳动法问题楼主不妨放到法律板块中,或许可以解答的人更多些哦。我是在推荐问题中看到连过来的,否则也错过了呢:)

(1)年假应该是带薪年假,否则只是事假,不算年假.
(2)你的计算方法中,所谓扣除工资是事假的工资扣除办法,不是年假的扣除办法.同时,每月的工作日是按22天计算的,而不是按自然工作日计算的.
(3)休假,最多公司不给付工资,没有倒贴给公司的.
(4)对于公司的不合理要求,以扣留档案、社保要挟的,可以请求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会支持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