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地产契税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4:00:34
我最近买了一套期房,但在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发现在合同补充协议里有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相关部门交纳契税,预期由买受人承担相应责任。请问,此时工程完工还差半年多时间,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无所谓的 反正都是房管局收的 和他们关系也不大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
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
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四、征收管理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契税
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
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
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不同城市的税务机关可能会有不同的地方规定或政策,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多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