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身份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5:52:22
我是1984年12月份复员,1985年;1月份由复转办分配到**大型国营企业工作。在1993年7月我所在的国企兼并了一个破产的企业,并把我所工作的车间搬迁那工作。当时我们不同意去,厂长说:"我们还是**国企的人和那个破产企业没什么关系就这么去了到那工作.只是工作场地的变化,当时我们的劳动关系和个人档案也都一直放在原来的单位.事情的变化在2008年2月.我们兼并的那个企业转制变成民营股份公司.买断我们的工龄,给予经济补偿,到这时我们才知道我们个人的档案和劳动关系不知道在什么时候给拿到这个转制单位来了.(根据我们职工个人猜测我们的档案和劳动关系可能在2002年--2004年左右时拿到那个公司的). 在这请懂得有关这方面知识的律师和有经历的人给予解答...
(1)我们那个单位领导在我们不知道情况下,没有征求我们本人意见,就把我们的档案和劳动关系就拿到那个单位参加转制是否合理,我们是否应该与原国企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我们不同意转经济补偿,转变我们的国企身份有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
(3)我现在有工伤,伤残坚定十级在企业转制有何说法?
可以最加100分....
再补充一点,如果这种劳动纠纷闹到劳动仲裁或上诉到法院审理,我们的胜率能有多少,请给予请教....~~~
谢谢了啊~~

首先解决你的基本问题,你和原用人单位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你所在单位属于国有企业的性质,那么你和用人单位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还是属于事业编制的性质的关系。
我们下面的解释基于第一种情况即你们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分析。
1、用人单位在转移员工的劳动档案和人事关系之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
劳动者有异议的可以提出。
2、如果你在档案转移后继续保持与该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的,视为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管你在新单位如何,你们均属于原用人单位的员工。
3、国有企业改制是国家发展的大势所趋,这个谁也无法避免或者无法抗拒,就我个人看来,需要洽谈的仅仅是补偿的多少的问题。法律规定的是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不能低于该标准。
4、工伤的情况,你可以向原单位提出要求并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你的条件符合内退的标准的,你可以申请内退,或者其他的方式解决。
以上答案你可以斟酌后进行选择,仅供您参考。顺祝新年快乐。

1、兼并后的企业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义务,即本人在原企业的工龄与兼并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龄。
2、本人持有《职工伤残证》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
3、顺便提示,本人参军的年限,也应当计算为一般工龄。

首选你与之前的国企单位是否签定劳动合同?如果签定劳动合同,单位把你们转到新单位属于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必须经过你们的同意,否则变更行为无效~~
如果这个行为无效你们根本不存在关于经济赔偿的问题,你们应属于国企员工
关于工伤公司应当及予你伤残生活补助及相当伤残人士应当有的补助
如有问题可心再问我

企业不经过员工同意不能随便把你们的档案转调,你们可以去劳动局监察大对报案,要求他们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