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农村采光权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7:28:31
我家在湖北通山县农村,我家原本2层坐北朝南,采光条件很好;
但紧邻前面地段是人家的,他家意欲在那建2层楼房。如果那样中间就只有屋檐滴水沟相隔。我家采光势必要受严重侵害,和他家交涉未果。
法律依照标准是日照长短,那样只能是事后补偿。对我家房子采光并无丝毫补救。
请问行家有没在他家房子建成前预防我家采光权被侵害的法子?或者事后要求补偿该如何进行?
再个,城市建筑住宅间距规定是多少?农村建筑屋有没间距规定的?

恳请大家支招。谢谢
急盼大家回复
请问行家我该如何在他家房子建成前预防我家采光权被侵害?
请问行家我该如何在他家房子建成前预防我家采光权被侵害?
请问行家我该如何在他家房子建成前预防我家采光权被侵害?
我查到当地标准(南北楼间日照间距系数,即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至少要等于南侧建筑物的多少倍) 是1:1.18。

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 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时,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都会相应丧失一部分权益。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样,所以规定也不一样,你最好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去具体咨询一下相关标准。一般的规定大多是南北楼间日照间距系数为1:1.2,即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至少要等于南侧建筑物的1.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