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法律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6:38:03
各位网友,我叫张涛,在此恭祝各位新春愉快!今有一事急求法律援助,望各位为我答疑解惑,我这里先行谢过!
我于04年6月欠山东某贸易公司货款53万元整,当时向该公司写下欠据一份,并由该公司总经理兼法人代表王建授意财务经理李黎出具如下凭据一份:
凭 据
张涛欠我公司货款53万元整,依据张涛从深圳市中国银行向济南市中国银行的汇款凭据作为付款凭据到本公司抵扣结账。我公司提供的账号为(户名:周明:…………)特立此据为凭。
山东省某贸易公司 李黎(此处未盖公章)
04年6月10日
我已于04年7月20日、04年12月20日及05年2月5日分三次向周明的账户汇出总计51万元整,余款2万元于08年2月5日汇向该公司提供的另一个叫李明(该公司职工)的帐户上,至此53万元已完全还清。未曾想该公司法人代表王建于08年11月15日一纸诉状送呈我家乡法院,起诉我未曾偿还51万元货款,该公司只承认最后一笔向李明汇出的2万元货款,并对2万元的还款情况在与我电话核实时进行了电话录音,前期三笔总计51万元汇款概不承认(该录音中有我说到该笔货款我已全部偿还的陈诉)。我家乡县人民法院于08年12月下旬开庭,我方有该公司财务经理李黎出具的凭据及四次汇款凭据原件,但该公司代理律师当庭陈诉对李黎的身份及凭据真实性不知情,当时审判长决定由律师回山东了解真实情况后再行回话,十天后律师电话承认李黎为该公司财务经理,但不认可李黎出具该凭据为职务行为。现法院基本认定我方败诉,不过现在没有正式宣判。我方要求法院到山东该贸易公司收集材料认定李黎出具凭据为职务行为,法院认为意义不大,私下让我起诉李黎(现仍为该公司财务经理),要求李黎向我偿还51万元货款。
我对此事深为不服,明明是该公司利用我凭据上未盖公章的疏忽对我实施的诈骗行为,现在却判定我方败诉,并要第二次起诉该公司财务经理李黎,还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起诉费用,我仍想通过第一次官司来还我清白,打击诈骗行为,维护法律尊严,我自己在此提出以下几点幼稚看法,望各

1、诉讼时效上,如果欠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恐怕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2、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现在山东公司已经承认李的财务经理权限,问题在于其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我认为你可以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深入调查,查清该公司的李及其他财务经理在一般业务往来中是否有签署该种科目和数额的欠条的事实;二、翻阅公司章程,查清该公司对财务经理权限的内部规定。
由于公司章程一般不具有对外效力,能查到其确有权限就最好,不能查到也不影响,关键是第一点。

1, 关于第一问有无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应该适用的是普通时效2年。虽然债务的发生是04年6月,并未规定履行债务的期限,那么关于债务何时履行的期限的确定才是确定诉讼时效适用的起点。因为诉讼时效的设置是为了让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如果起点不确定,就不能认定权利人有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那么;上一回答者指出的合同法的206条关于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确定的规定,根据本案中还款期限未定的情况,在债务的履行过程中确实可以通过合同法61条的规定协商以确定。但是在本案中你方(债务人一方)通过分期还款的行为已经实际履行了债务(04年7月20日、04年12月20日及05年2月5日分三次向周明的账户;08年2月5日汇向该公司提供的另一个叫李明(该公司职工)的帐户),虽然仅有08年2月5日的履行得到债权人承认,并且在债权人08年11月15日起诉至你所在地法院时你的应诉承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以进行相应举证时,本身就足以阻却你现在意欲主张的以过诉讼时效使该债成为自然债的主张。而且现正在进行的诉讼过程本身就是有法律上意义的,一旦判决形成所认定了这些事实——借款关系的存在,就是有公定力的。所以本案发展到现在这个情形希望从诉讼时效上突破已没有意义。
但是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你方与山东某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一点无疑义了。这里强调这一点是为了和第二个问题的关系相区别。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