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客运经营户的心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6:37:46
我们是红河交通集团的客运经营户,来自红河州十三个县(市) 。我们全体经营户(约3000户左右) ,事情的原由应从红河交通集团企业破产玫制说起。2000年红河交通运输集团以走到面临破产 的边缘,把自己的车辆产权经营权全部转让给经营户,工人逐步改体,至于公司的名称,资质、产地、房屋、等等、由现在的几个股东买下,成为现在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但在政府的关心领导下,给了他们死而复生的机会,我们自己审批的所有个体经营户(有许证审批表) ,也一起全部挂靠他们合伙经营, 当初的约定是:由本公司提供场地、名称、资质、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让我们提供车辆,产权,合伙经营,就此和他们走到一起,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农村个体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通过近几年来的合作经营,反应出此公司违返国家有关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公路发[2000]699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0]74号文件,云南省交通厅联合发布的[云价经发(1999)109号文件] , 红计价检(2004)467号。欺骗经营户,侵占经营户利益的问题十分严重,现将有关情况反应如下。
一、 公司巧立名目乱收费.
公司除向经营户超标收取正常是管理费,服务费,外还强行收取以下费用: (1) 、例保检查费、(2) 、收取停去费、(3) 、班线使用费,(4) 、按国家合同法的规定转让车辆合同,他们要收取转让费3000元,(5) 、行业主管部门发给经营户的线路牌、到他们手上每块收取3000元保证金,(6) 、车站内购买的售票设备和管理系统设备,强制旅客和经营户,驾驶员买单,(但因多次罢运现已取消旅客买单的行为,车主、驾驶员买单的行为还在执行中,而且收费后还不给任何票据) 。以上乱收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违反了行业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双方合作的协议。
二、公司单方强行制定格式条款,强迫经营户签定,严重违反<民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合同法>、第三十四条、严重侵害了经营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必须立即取消正在执行中的格式条款,并且按<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符合<民法>第六十一条、应该给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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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很严重,就看政府是走向民主服务还是走向官僚。我看现在的政府像官僚,我们是进步了还是倒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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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所有材料发入电子邮箱,看看共产党是吹牛皮,还是办实事,让群众用眼睛看看中国法律对贪官有无权威。

给他们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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