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随便找借口拒绝接受诉讼人提交的诉讼状和取证申请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2:52:36
我的一个朋友说因为遗产问题他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时遭到了拒绝,说什么要同时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果没有就回去拿来再说......,还有就是诉讼人向法院提交的取证申请(像110出警证明),取来后诉讼人是否有权知道?(非法律界人士不要进来)

1、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的最基本审查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来确定的,法院要求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这个要求还是恰当的,否则如何确定继承可以进行?

2、提交取证申请,仅在自己无法取得时向法院提出,而这个申请,一般情况不需要在立案时进行的,而是案件移送到经办法官之后,向经办人提出申请。而这个申请是否为法院所接受,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而取得证据后,这个证据会作为你提交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质证,当然诉讼当事人都会有权知道的。

依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你起诉的案子属于继承的案子,法院要求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并无不妥,因为被继承人没有死亡,就无法产生继承,你作为当事人也有责任就自己的主张举证;
对于证据,依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外其它证据均应出示并经过质证,包括你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