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组成的《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委员会》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4:26:14
2002年由21名政府官员组成的《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委员会》,参与拆迁补偿评估,这合法吗?

根据有关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前应予以评估,评估工作由符合规定条件房屋评估中介结构、具有国家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资格的评估人员完成,而且由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共同选定,无法协商的则通过抽签决定,你说的政府官员组成的肯定不合法。

  下面是《江苏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关于拆迁评估的规定,给你参考。你们那个省、市应该也有类似的规定,你可以到网上去查和去拆迁部门咨询复印。

  江苏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十五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

  设区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六条 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 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第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