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关于退房的约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9:36:35
买的商品房,合同中有一条为:“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赔偿对方房屋总价的10%”,现在我想退房,可是所有理由都被开发商驳回了,他们比较内行和强势的哈。我提出愿意赔偿10%的房款,他们也不同意退房,并说“合同中虽然有约定,但是我们可以选择不接受。”请问这合理吗??那么其他约定的条款对购房者不利的,我为什么就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执行呢?
跪求帮助。。。。。。
谢谢各位。但是开发商的律师团答复说:我提出退房,就是过错方(毁约方),他们无过错方可以选择接受赔偿还是继续履行合同,我无权决定,所以他们要继续履行合同不退房。我咨询了一些律师,好像也是这样说哦,我只是想不通所以救助于各位,因为我觉得不公平啊

你的那个条款后面有选择条款吗?就是合同中有没有表明他们可以不接受这一条款的,如果没有的话,那他们必须依照合同,不可以随便拒绝的。至于其他不平等约定你当初签合同的时候怎么不提出啊。如果双方权利义务真的非常不平等,并且是由于你缺乏相关知识造成的,那你可以以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这样你连赔偿金都不用了。

具体的你最好找个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咨询一下,不然可能会被他们占便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