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劳动法像这样的情况是否应该得到解聘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02:42:33
我爸从02年7月与报社签定劳动合同从事报刊发行工作,合同每两年签一次,到2010年4月30日到期,现在这边城市分管发行的负责人参股了报社投资的快递公司,要求发行人员在完成发行工作后必须去送快递,不同意的就解聘,想问下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要求解聘补偿?

劳动合同是与报刊发行有限公司签定,现在要求额外的工作是另一家公司名下的,另外我爸2010年4月30日退休,这种情况下解聘是否合法?如何解聘是否能要求7个月的补偿金
说明一下,签合同的是浙江省钱江报刊发行有限公司,现在是发行负责人要求发行人员必须额外去兼浙江速淘商务配送有限公司的快递工作,并且薪资不明

只要解聘,就要给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也是1个月,不满半年是半个月工资,但是,时间从08年开始计算

08年之前的,属于劳动法管,劳动法没有明确该怎么补偿,可以先跟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由仲裁定

虽然离退休年龄不满5年,但是,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可以解聘

补充:
我说的那些规定,跟谁签都一样

答案:我会好想紧紧的抱一抱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