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减少抚养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7:06:43
2年前离婚了,孩子归母方抚养。法院判的,裁定每月400,外加学费和医药费各半。
现在我因为没什么经济实力,一年也没工作了,想把学费和医药费给去了,并且抚养费再减少100~200,因为真的没钱。
年后我要起诉,赢的几率大吗?要赢得话,需要在法庭上注意点什么,和需要些什么资料和证明?因为不打算请律师了。
请各位帮忙出出注意,谢谢!
备注:我不是不给钱,我是准备留点钱,等孩子长大了直接给她,因为孩子还小,给太多没意思,你们不要误会啊,主要的原因是是母方太无理了,我工作又不稳定的,给了这么多,差不多1000/月,已经不错了。现在看病连打的费也要我出,孩子上学的午餐费也要,还要什么兴趣班的钱,根本我不经过我的允许就私自去读了,并且都不让我探望小孩,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充我的名字去更改小孩的姓名,去年春节,都通过电话同意的,结果我和我父母一起去她家接小孩回来玩一天,结果他爷爷拿刀想劈我们,说先给钱再放人,后来报了110。之后至今也没有看望过小孩,你们说气人吗?如果好聚好散,我多给点也无所谓,但如今我为了争这口气才要打官司的。

你要出示一份你的财政收入的证明.
  再加上一份你月消耗证明.
  有这两个应该差不多了.
  不过建议你最好还是找个律师咨询下.
  不一定要请他帮你打.
  咨询费用不是很高! 祝你成功。
  1、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抚养费标准是一个相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将上述规定,作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造成抚养费给付明显不合理。如,有这样一个案件,父母双方各自月收入高达5000元以上,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抚养费,另一方则认为,我只能保证子女现实生活的需要,而不能将钱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配偶存起来,因而,不同意按这个标准给付。而有的法官则认为,这是一个法定标准,应当按这个标准给付。我们认为,这是片面的。执行上述标准,应当与《意见》第七条的其他规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我们认为,子女抚养费,应当以子女"实际需要"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标准,不是绝对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范围包括抚养子女必须的一切费用

  子女抚养费包括抚养子女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如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混淆抚养费的概念和范围,把医疗费和教育费与抚养非并列,以致造成对抚养费范围的判决错误。如有的法院在判决按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抚养费后,又另判决给付外医疗费、教育费等。这种判决,实际上是把医疗费和教育费排除在抚养费之外,这在逻辑上存在种属不清的矛盾;在结果上,实际上加重了一方承担抚养费的负担。这种判决是不对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抚育子女所必要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