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应当错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7:07:25
我十五号进公司。工资和第二个月一起发放,工资3400/月。
1862(前半月工资)+3400(后一个月工资)=5262元。
公司用5262元当基数扣了我364元个人所得税,这样计算方法是错误的吧。
个人所得税应当是按月计算,而且应当先扣四金后计算。
我的方法是前个月1862为基数,1862-272(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为0元。3400-272(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为115元。共计个人所得税额115元。
请问我这样计算对吗?还能追回吗?

当月发数月工资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单独作为一个月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如果为特定行业(指采掘业、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可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该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取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因此,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合并计算个税。

第一个月没发工资不交个税
第二个月发一个半月工资合并计算应交个税(1862+3400-272-2000)*15%-125=323.5元

你的计算不对 你当月实际收入是5262 不是1862 也不是3400
当月总收入是5262 不是应纳税所得额 要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
就是要扣除当月养老金 医疗金等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 在减去扣除基数2000 变成应纳税所得额 扣除后为正数 交税
扣除后为负数 不交税
计算如下:(5262-272-2000)*15%-125

你的想法是合理的,但是地税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是不看所属期的,只看你当月实际拿了多少,你两个月的工资一个月发放,就会被认定为同一个月的收入,所以会扣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税金已经缴纳了,而且即使你说明情况也是不可能追回的。

公司这种做法对你不公平。
首先他们把不属于一个月的工资一起发放会导致多扣税;其次缴纳个税前可以先扣除三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后再计算税款,而你公司并未扣除这一部分;上述两项导致多扣缴税款276元之多。
但是这笔钱很难追回来。首先在一个月发放的工资税务部门不会认可给你退款,另外公司计算错误未扣除三险一金税务局虽然认这个事儿,但是只能是你公司在申报时将以前月份未扣除部分再进行扣除,能找回的钱只有几十元而已。
干脆你就想着你是多为国家做贡献好了。

你的计算是正确的.四金是允许在税前扣除.个税计税依据是薪金扣了合理的四金后,如果高于2000元,才会上税.你公司的计税方法不正确.可以去找他们理论.

没有,应为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当月实际发放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