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人残疾证转地方残疾证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8:00:40
尊敬的网友们,大家好:
我是08年退伍兵,在部队因公评九级残疾证,今年要去济南荣军医院重新做伤残鉴定,有两个问题请教诸位大虾:
一、有没有必要找关系做鉴定,不找关系会不会降级或者残疾证作废?能不能抬高一级,如果想抬高到八级残要找关系吗?
二、我的残疾证有效期20年,20年后是不是要重新鉴定,如果是,那么还要找关系吗?
补充两点:1、本人在这方面没有多大的社会关系;
2、我是半月板损伤,切除不到一半,手续齐全。
请有类似经历的网友作详细解答。非常感谢!
还有谁能说的更详细些,最好是有类似经历的。非常感谢!

依据2013年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章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一、实践中部队对于评定残疾军人和地方再鉴定残疾军人等级,都是依据2011年《军人残疾灯颈评定标准》,显然就是部队评定等级要比地方要松;所以在地方再鉴定流程中降级、取消的不少;

二、由于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部队发放《残疾军人证》的人员,甚至有从来没有当兵过的随军家属;甚至有没有残疾而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残疾军人证》的人员;所以地方民政局为国家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