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转非农户口者对原自留地口粮田是否享有使用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9:11:30
我们一家三口 原本是农村户口 每人分有二亩的自留地 后因为我上学

把户口迁到姑姑家的城市户口 妈妈再过后几年也改成城市户口 爸爸还是

原本的农村户口 我家的地一直交给我大爷耕种 现在爸爸去世了

我想知道 我和妈妈 是否还有对原自留地有使用权利?/

希望大家能给一个合法可靠的答案 谢谢大家

首先对你父亲的去世表示致哀。
你和你妈妈不能享有原自留地的使用权了。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根据上述这些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首先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由于你和你妈妈均已不再是农村户口,也就是不再是该村村民,自然也就不再享有继续原自留地的使用权利了。如果你们还想在农村承包点地的话,可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承包权流转的规定去承包一些。

农村转非农户口的,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有下列情况的,村集体可以收回承包地:
1.妇女出嫁户口迁出,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
2.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居住,转为非农户口的。

根据您介绍的情况,你爸已故 土地权应归村委集体所有,居民户已无权使用土地。土地上如有 你家的房子等基建物和树木归您们继承和所有。

  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四十条:(一)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和原有习惯,分配给社员适当数量的自留山,由社员经营。自留山划定以后,也长期不变。
二十一条、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要爱惜耕地。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八条 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