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2:58:11
案件概要:我公司授权某经销商经营我公司产品,双方签订《经销合同》。在其经营过程中,产品被当地工商局检验出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现在该经销商起诉我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诉讼请求有如下:
1、赔偿其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赔偿消费者所支出的赔偿金4万元。
2、赔偿其因被行政处罚导致其经营受损造成的损失5万元。
我想请教的是,第2项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将第2项请求列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由是否合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应该分为质量瑕疵和质量缺陷,我公司产品应该属于质量瑕疵而不是缺陷。质量瑕疵的赔偿范围和缺陷的赔偿范围之区别是什么?
第2项请求是否应该属于合同纠纷?而不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首先应该明确经销商是否是明知该产品有质量问题而销售。
如果是,则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就该由其自己的承担。
另外,因行政处罚而产生的罚款其应该承担一部分。

根据《合同法》,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合同规定)属于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而对于卖方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买方的一切损失应有卖方承担。同时,买方具有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知卖方的义务。具体的赔偿判定还要看你们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如果合同规定了买方的检验期限,买方在检验期限内没有进行检验,那么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就不需由买方承担;而如果卖方同时承诺有质量保证期限,那么在质量保证期限内产生的质量问题应有卖方承担。这仅是我的一点认识,到底责任归谁,能否通过技术手段少承担责任还是得咨询律师。

案由不适合,应定合同纠纷

整个纠纷应当属于合同纠纷,经销商赔偿消费者和受到行政处罚是由于你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约定提供合格产品造成的,两项损失都属于合同履行的继发性损失。
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起诉你们公司才属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我认为不属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范畴,诉讼主体不对。应该是一般的合同纠纷,以《经销合同》为诉讼依据。

行政处罚如果和产品质量有关系,那就应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