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福利的权限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9:50:26
假如一女子被非法监禁,并侮辱,等到她重获自由的时候已经发现自己怀孕6个月,该女子为了避免堕胎的危险性,决定生下该婴儿。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该女子是否享有生育的相关福利(产假,生育补贴,生育医疗补助,独生子女福利等)?
补充一下,给女子是未婚未育的。

在中国,未婚生育是违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外怀孕应当自觉落实补救措施。楼主所讲的案例,该女子为非自愿怀孕,但她获得自由后仍有时间落实补救措施的,除非有医生证明,落实引产有危险,否则她应该去落实补救措施。如果医生证明不能施行引产,她可以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生育申请,审批获准后生育就属于合法生育,可以享受相关福利(产假,生育补贴,生育医疗补助等),否则是非法生育,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还要接受行政处理。个人不建议申领独生子女证,因为将来该女子要是结婚了,她可能符合条件申请生育第二胎,如果申领了独生子女证,就是说她放弃今后生育的权利了。

交了罚款就能办了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