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被开除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9:06:17
我的父亲原在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工作,2004年3月因为与单位同事打仗,单位把我父亲开除了,请问:原单位有责任给我父亲交纳在职时候的养老保险吗?他的工作籍能保留吗?他的养老保险怎么交纳?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他从1981年就参加工作到2004年,20多年为国家做贡献,现在他的养老保险的问题没有办法解决,原单位说没有相关文件不能给我父亲交纳养老保险,到社会保险管理局问说是事业单位不归他们管,如果交的话只能按企业的养老保险交,并且是从头开始交,如果是这样的话我父亲以前20多年的工龄和做出的贡献都化为乌有?有这样的道理吗?希望有识之士给予解答

在责任缴纳在职时候的养老保险.
工作籍不能保留,
档案可以保留.

单位给补交在职时的保险后,自己以个人身份缴纳.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归人事保险公司(属于劳动局或人事局管)

以后退休档案工龄是可以计算的.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内人福字(1959)740号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顺便问一下:本人档案在哪里?

1.事业单位在编的不交养老保险,看工龄,没有责任补交

2.不能

3.只能按照社保的说法办,开除的,工龄一律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