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满16强奸被拐卖妇女的批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2:31:44
以前在一本教材里面看到,一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子参与一个拐卖人口的犯罪团伙。他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奸了一个被拐卖的妇女。后来这个法院请示最高院,最高院批复,刑法17条应该理解为是8种犯罪行为,而不是8种犯罪,因此这个罪建议定强奸罪。
我想问问,谁也知道这个批复??这个批复的完整名称叫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法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2002年7月24日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依照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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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哪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男子是不是你啊 .
要是你 你就自首吧 争取早日回到亲人的身旁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