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被老板辞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7:41:22
我是2008年10月8号进入公司的,按当时要求,实习三个月,实习工资1800期间没有任何保险和其他福利,实习后工资是3400-4000,但是当时没说定,合同上面也没有写,合同是三年的合同,昨天也就是2009年2月5日我被老板辞退,让我工作到这月15号,我想问一下,走的时候我应该拿到多少?我应该得到什么?满意后还会追加分数,谢谢。
合同上写着是3个月的试用期,有一条是: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试用期是到1月8号,我的这个1月份工资还没有发,请朋友帮我算下,除去我自己的工资,我应该得到那些补偿,总共是多少,请说仔细,试用期没有交各种福利,是不是去劳动仲裁可以让他补给我钱, 谢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具体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很详细,个人也不是很清楚,因为事实上大多数的企业和员工在这些事宜上不是按照劳动法处理的,企业多有一些不成文的惯例,根据员工在公司的作用和人事关系也有一些差别。这个东西到最后还是人与人的问题,法律也是为了在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的。现在裁员这么普遍,所以这个事情你得自己斟酌,一般情况是至少付3个月的工资,像联想这种大企业也是这么干。
刚过试用期公司就辞退你确实不公平,如果你可以直接和老板交涉的话你可以争取一些。大公司的话你可以联合一些同事争取一下,但不要单打独斗。反正这东西是争取一点是一点,但不能期望太高,毕竟现在经济不景气,老板也有苦衷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即试用期你的工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