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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3:33:17
我和原公司的合同还没有到期,跟公司协商了离职,找到的新工作需要我提供离职证明,但原公司的经理说坚决不给开,请问公司的这种不给开离职证明的方法是不是一种违法行为?

我已经打算到劳动局起诉她了,现在只是想咨询一下,我的成功可能性。

我原来的公司是半导体行业,新公司也是半导体行业的,属于竞争对手。
公司为了阻止我们进入相关行业所以就是不给开“离职证明”。我们有签“保密协议”,公司为了我的事情还专门修改了员工守则,上面说“必须离职3个月后才能开离职证明”

请各位律师帮我支支招,谢谢!
我主要是怕牵扯到保密协议、就业限制什么的

1.就你提供的情况看,你胜诉的可能不大
2.你可以就保密协议请求用工方给与你一定的经济补偿
3.劳动仲裁费用不大,就是耽误你一点时间,试试看吧。
4.你可以花钱在那种小个体性质的单位做个假的离职证明先混过去。

1.《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实和社保转移单。故公司的不开证明行为是非法的。
2.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密条款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故保密协议是有法律依据的,只要符合以上之规定就合法了。
3.员工守则”中的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具有追溯力,既对你没有拘束力。

公司行为违法。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你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他们责令公司改正并赔偿你的损失。当然,你也可直接提起劳动仲裁,不过现在仲裁可能会耽误你的时间。
2、你公司“员工守则”中的规定,违反了上面提到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规定,对员工无约束力。
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让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