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9:49:35
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上年结转贷方余额50000元,本年借方发生额为20000元,本年贷方发生额为3000元,福利费支出未超过工资薪金的14%,请问计提的3000元是否需纳税调增?如需调增,调整表该如何填写,请尽快答复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所得税应付职工薪酬是具实列支,具实列支的均可抵扣,本年发生20000元,上年未花完的30000元,可以留着下年抵扣,不需调增,但不花完前不许计提福利费。
注意:会计中的工资总额与税法的工资总额标准不一样,会计中的是按国家统计局的工资奖金等

对当年计提的3000元应调增

自2008年起就不允许计提福利费了,所发生的福利费用就先冲减原先已经计提的,待冲减为零后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所以你贷方的这3000元需要调整回来,应该是在其他那项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