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求职人签定的委托代理工作的合同是否违反劳动法、合同法?是否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6:54:29
就是规定甲乙双方为委托代理关系、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甲方(单位)不给乙方(求职者)上保险,乙方完不成甲方规定的每月任务指标就拿不到当月的收入等等
怎么叫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来到这个证券公司后公司就告诉了我资产要到500万才能转为正式职工,现在做的是专职(全职)证券经纪人.(还有一种叫兼职证券经纪人)
一直以来我们都得按照公司员工一样的规定,每天都要按点上下班,可是跟员工比,差别在于这个委托代理关系给我规定是:有月底薪,但是必须得在完成当月任务指标的前提下才给.(任务指标很难很难完成的,几乎就是不可能完成,底薪几乎就跟没有一样)

如果双方事实上为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可以“非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主张前面所签的委托合同无效,然后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追究甲方责任。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规制,劳动法调整的权利义务介乎公、私法之间,因劳动法为保护劳动者权利,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有着大量强制性规制,所以劳动法为混合法或社会法。劳动法规制的双方即单位和劳动者具有一种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一个单位等于一个国家,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接受报酬和奖励惩罚,基本上只能在一家用人单位上班。
委托代理关系为民事私法调整。代理人受委托人之托,为委托人办事,和委托人没有人身隶属关系。
证券公司告诉你资产要到500万才能转为正式职工,并且一直以来你们都得按照公司员工一样的规定,每天都要按点上下班,实际上是和你约定了一个试用期,你和公司是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