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阿,有关商标侵权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7:56:35
撒塔林公司持有两枚商标——Fish-Fri和Chick-Fri用来炸食品用的炸食粉和混合浆。Fish-Fri自1987年起就一直被撒塔林及前身使用,并与1992年注册进行了商标注册。
橡树林肉类熏制公司于1997年3月开始销售炸鱼粉Fish-Fry和Chick-Fri,其产品的包装袋上有FISH-FRY和 CHICK-FRI字样。
撒塔林公司于1999年10月发现橡树林肉类熏制公司产品,遂提出商标侵权。
问题:请分析说明本案是否构成侵权

侵权。

使用商标完全相同,使用的商品也是类似的。

未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即构成侵权行为。
《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