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怀疑某人就叫嫌疑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20:15:57
本人在欧尚超市购买节能灯泡, 在买单后。被超市人员指认偷换外包装与其里面的物品所不符合 。要求与我承认偷换里面的商品,并补齐差额。 交涉过程中 本人不承认偷换灯泡与包装不符的事实, 可以补齐差价。 对方不同意,执意报警。 派出所讲本人是犯罪嫌疑人,有超市人员指认。 本人拒不承认。 在这情况中 派出所可以扣留本人24小时并称其“犯罪嫌疑人”吗?

1.不如果没有偷换灯泡,那是超市的事情!你可以销售的商品与事实不符为由像他们索赔。商品被掉包是他们管理失职。
2.超市如果敢扣留你,就是非法拘禁!对你动手的话就侵犯你人权。你可以报警或者直接去法院就侵权行为起诉。
3.灯泡价值500元吗?如果确实你偷换了,且差价在500元以上才构成犯罪,也才有犯罪嫌疑人一说。

可以。

可以。

并不是说被公安局怀疑人就叫嫌疑人。

而是说经过调查发现有嫌疑事实,有犯罪嫌疑的人才叫。

我想知道你怎么被放出来了。= =

你是案例不是真事吧,这么讲首先他们是警察,他们说的算这点你要知道,其次叫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叫你罪犯,这种事情实在是很无聊啊,占便宜要不得,但是也有人犯贱故意陷害人的。

这个是相对来讲的了.
都说是嫌疑,也就是疑似,如果你觉得名誉受损,那也没办法.
公安局在拘留你之前,填写你名称时,总得有个称谓吧,总不能写”拘留公民XXX吧”
不服公安机关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如还不服,可以上诉

从你的情况来看你不应该被称为“犯罪嫌疑人”。
你的情形不构成犯罪。即使你真的偷了一个才值几个钱的灯泡够不上盗窃罪,派出所也不应该称你为“犯罪嫌疑人”。
但是派出所作为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有权对你进行拘留。具体详见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6条和“裁决与执行”一章。拘留是一日以上15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