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急需要答案。。。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22:16:05
李某与王某是同事。李某向买一台电视机,并请王某帮忙。刚好王某的弟弟有一台电视机向卖,王某告诉李某后,李某表示想买。当天下午,王某的弟弟将电视机带给李某,李某看货后定价格为1800元,并当即付给王某的弟弟1200元,剩下的600元王某的弟弟告诉李某交给王某转交给自己。李某将电视机搬回家后,有人说该电视机型号太旧了,不值1800元,李某向王某的弟弟提出退货还款,但王某的弟弟不同意,并说:“你不想要,可以卖给别人。”李某将该电视机交寄售商店出卖,得价款1500元,比原价少300元。李某提出该300元差价应由王某的弟弟承担,双方争执不下。
1、李某与王某的弟弟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否成立?电视机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为什么?
2、王某与李某在该买卖活动中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王某在该法律关系中负有什么义务?
3、李某将电视机交寄售商店出卖,李某与寄售商店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寄售商店应以谁的名义办理电视机的事务?
4、300元的差价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1.买卖关系成立,电视机从李某接收电视机开始。虽然卖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有失公平,但合同还是有效的,需要买方对自己权利进行申诉。
2.王某和李某间只是单纯的介绍人关系,王某并没有在合同中收取任何费用,没有法律义务,但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人出现
3.李某于寄售商店是一种委托关系,寄售店应以李某的名义办理电视机的事务。
4.差价可以通过电视机价值证明李某和王某的弟弟之间的合同有失公平,应对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在李某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1年内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