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私企怎样订加班费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9:55:57
我现在在一家私企里上班,公司算蛮人性化的,以前公司是严格按照劳动法发给加班工资的,但是出现了许多为拿加班费而拖延时间加班的人,公司老板很是生气,我是做制度的,所以想请教大家一下,怎样规定比较人性化,而且对个人、单位都比较合理?谢谢大家!

可以在公司制度方面对加班做出相关规定,可以杜绝员工自己“加班”而公司支付加班费的问题。如: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加班需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履行加班手续,方认可为加班。可以设计一个加班申请表,在申请表中包括加班事由、计划加班时间、申请人、审批人等。另外规定,员工加班期间应同正常班一样打卡出入,加班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内要及时在加班申请表中记录实际加班时间,一并交给人力资源部。

  下面是政策依据,供参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班工资是: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和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如果安排员工加班,就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补休或计算加班工资。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同时,今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工资是法定的,只要劳动者有法律意义上的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支付额外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
  实践中,企业的hr对“加班事实”的认定方面应把握以下几点:
  1.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是公司安排的加班。如果员工下班后在办公室逗留“自愿加班“,员工的工作事先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事后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那么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就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2.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了加班,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进行了工作,用人单位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3.如员工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实操中可被确认为“事实加班”。
  同时提醒:
  对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做出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